“此校学生,无论出于何种理由,皆不得对其他本校学生实施暴力行为。” “所谓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殴打,推搡,踢踹,以及一切以加害对方身体为目的之物理性接触。” “前条所述行为之有无,由学生指导部依据校内监控记录,相关者证言及其他客观证据综合认定,校方对认定结果拥有最终解释权。” “经认定违反第一条者,依情节轻重,处以下列一项或数项处分:1.扣除该学生所属班级之班级点数。”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