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区有个把我笑稀了的——神他妈现代法学系婚姻法开头说的商代是一夫一妻制度,并且有完整的规定记录,兄弟,考古学界到现在都没挖出商代平民和普通贵族婚姻制度的实证,法学家倒是先搞明白了。
因此,首先法学里面,婚姻法说商代是一夫一妻就是错误的,准确说是晚商和商末才是,中早商可不是,而且这是商王【高级贵族,考古学界认为大概率与商王相同】。
而且这里的“妻”仅仅是指接受祀典的配偶,而非全部配偶,而如果以法定配偶的话,那么武丁具有“妣辛(妇好)、妣戊(妇井)、妣癸”三人,另有母己、母壬两人。这为法定配偶,而其他配偶多达64人。
而认为这是先后继承的论点来自于《中华远古史》,其中引用《世记》:“殷高宗有贤子孝已,母早死,高宗惑后妻之言,放之而死。”但是,这很难解释这么巧,中丁之后的商王就开始频繁死老婆。而且这记录明显与甲骨文卜辞冲突,孝己又称祖己,显然并未有流放这种经历。
王族在中晚商时期的婚姻制度,则可以从墓葬得到具体的确认,在商王族墓葬当中,内棺两侧有成年女性殉葬。
如果将异穴合葬也算入的话,那么商代确实存在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但是,大量的独立墓葬和遗迹也说明,这种婚姻并不稳定和普遍。
诚然,以葬俗复原古代生活有其局限性,那么接下来就是关于其他的证据。
首先是房屋,商代出土的房屋遗迹来看,商人房屋呈现多套套间结构,其屋主人起居室十分狭窄,仅可供一人起居。
商人分别居住在这样的套间里面,只有在重大的仪式的日子,才进入大厅活动,这也符合他们墓葬上的独立性。
其次,是炊具,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家庭生活的最大的一个特征就是全家有一口大锅(原始游牧民都有),用于烹煮供家族食用的食物。而互相分享食物,也是原始婚姻和家庭的起因和重要特征,家庭是一种生产制度和组织形式,如果连互相分享食物都没有的话,很难称之为一个“家庭”,也很难将这种关系称之为“婚姻”
因此,在考古学界,炊具的大小、形制是分析家庭组织成员、组织形式的重要证据。
那么商代出土的陶鬲,总计106件,其中完整的96件里面,容量在1千克以下者22件,1~2千克之间者27件,2~3千克之间者25件,3~4千克之间者11件,4千克以上者8件。其中,2千克以下者占52.7%,3千克以下者占79.6%。
以占比过半的容量在2千克以下的陶鬲为例。如果烹饪粘稠度较高的小米粥,2千克的水通常投放200克的小米即可;若放250克小米,则差不多可煮成小米干饭。
如果考虑到实际操作,鬲中所投放的水和小米,应不宜超过陶鬲折沿以上,否则沸腾时容易溢出。由此考虑,容量在2千克以下的陶鬲中所投放的小米,应不会超过200克。
容量为2~3千克的陶鬲可烹饪200~280克小米,每烹饪一次可提供700~1002卡热量,可供一个成年男性或一个成年女性和一个孩子共同食用。
以上分析可知,殷墟出土的陶鬲中,约79%以上烹饪的小米饭无法满足一对成年夫妇同时就餐所需摄入的热量,仅可满足一个壮年男性的需求,或者可同时满足一成年女性和一个未成年孩子的进食需求。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商代的婚姻制度非常复杂,不同阶层的人群应有不同的婚姻方式。商王和高级贵族可能在一夫一妻的基础上同时实行多妾制,对此学术界讨论较多。
但商代的低级贵族和普通平民是否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从考古学资料中很难找到绝对肯定的证据。
殷墟墓葬多数为单人葬、房址内仅能容一人休息的床台、多套间房址内每个房间均设独立灶台、炊器陶鬲所煮食物仅够一人食用等,种种迹象表明,以殷墟为代表的商代社会中占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家庭中的稳定成员可能只有母亲和孩子,壮年男性似乎仍游离于家庭与社会之间。
这就说明,并没有现代人定义的“婚姻”这种稳定的家庭组织关系,而是对偶婚或者乱婚,也就是家庭成员当中,孩子和母亲生活,并且不与父亲一起生活,同时,父亲这个成员并不稳定,随时可能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