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判几年的刑是一种教育手段而不是一种惩罚手段。其是为了使人经过多少年的自我改造而不是为了惩处,彰显他之前的罪恶有多深。有期徒刑之内的意义皆是如此:改造成不再危害社会安全的新人。如果仅作为一种惩罚手段,犯人们并不能有多少改变,出来几年内基本又是要再进去的。而且作为惩罚手段的话,我认为是有一点缺陷的:惩罚的力度再大,也改变不了之前他暴行的结果。因此我认为,在预防犯罪这一点上应加大力度,重心也应转变为从根源上遏制犯罪,在一个人暴行之前便制止他。 20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