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各个具体犯罪行为的形成情形不同,但通过对于具体犯罪行为的一般特征的概括,我们即可以发现,任何犯罪行为的形成都有一定的发展轨迹,这条发展轨迹以故意犯罪行为最为清晰而完整。
因此,在此以故意犯罪行为的形成过程为典型,对犯罪行为形成的过程做一描述,以分析犯罪行为形成的一般规律。
通常,犯罪行为的形成过程包括犯罪决意、犯罪准备、犯罪实施三个环节,以下逐一论述。
一、犯罪决意所谓犯罪决意,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决心和意向。犯罪行为由犯罪动机所推动,但由犯罪动机所推动的犯罪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并非立刻付诸实施,而是要经过一定的过程。犯罪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首先取决于他是否具有犯罪决意。没有犯罪决意,就不会有犯罪行为的准备,更不会有犯罪行为的实施。
因此,犯罪决意是形成犯罪行为的第一步。通常,犯罪决意具有三种不同的类型:
1.预谋犯罪决意即经过深思熟虑而形成的犯罪决意。这里要明白的是,这类犯罪决意最为坚定,多表现为实施有预谋的犯罪或有组织的犯罪。
2.机会犯罪决意即恰逢某种时机当即形成的犯罪决意°这类犯罪决意的坚定程度较差,没有适当的机遇就不会形成。
3.激情犯罪决意即受突如其来的、强烈的情绪刺激而形成的犯罪决意。这类犯罪决意具有突发性,行为不计后果。除激情犯罪决意外,一般犯罪决意的形成都要经过行为人激烈的思想斗争。
也就是说,犯罪动机虽已产生,但是否将这种犯罪动机付诸行动,还要经过反复权衡。如果行为人认为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大于所造成的损失,就可能做出犯罪决意;如果行为人认为犯罪行为得不偿失,就可能放弃犯罪意图。
如果行为人决意实施犯罪,可能还要进一步考虑实施犯罪的方法与手段、犯罪后是否会被发现、如何逃避罪責等一系列与犯罪行为实施有关的问题。行为人在做岀犯罪决意之时,往往会产生一种恐怖感或罪责感,初犯尤为明显。
这种恐怖感和罪责感可能促使行为人放弃实施犯罪行为。不过,犯罪决意坚定者会尽量克制因心理冲动而产生的恐怖感和罪责感,并寻找出各种理由,为自己实施犯罪辩解。
为了实现犯罪目的,犯罪人有时需要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如为了盗窃,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为了诈骗,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等。这类犯罪包括数个犯罪行为,所以也有数个羿罪决意,称为犯罪决意的重叠。
犯罪决意的重叠,有的在同一时间做出,即犯罪人同时做出数种犯罪决意。并且有的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突发另一种犯雅动机而做出犯罪的决意“犯罪决意的重叠不同于犯罪决意的变更。
比如犯罪人本决意入室秘密行窃.但被主人发现.随即决意打伤物主,抢走钱财。
犯罪决意形成以后,并非立即都导致犯罪行为的实施。
一方面,犯罪人要进行犯罪的准备或等待犯罪时机;另一方面,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情况的发生变化,犯罪人做出提前或延缓犯罪行为实施的决意。
犯罪行为一经实施,犯罪决意也就随之消失。但在犯罪决意重叠的情况下,犯罪人在实施一种犯罪行为后,其他犯罪决意仍然存在,并未消除。对于惯犯和职业犯来说,其犯罪决意则始终处于持续状态。
二、犯罪准备所谓犯罪准备,是指为犯罪行为的实施准备条件。
犯罪准备的过程实际上是制造一个有利于犯罪实施的环境的过程。由犯罪行为的反社会性所决定,犯罪行为实施所需要的各种条件并非都理想化地存在着。
所以,犯罪人为了能够使犯罪行为得以顺利实施,就要在一定客观环境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制造一个有和质犯罪实施的环境,这就是犯罪行为的准备过程。
(一)犯罪准备由于犯罪类型和犯罪人的不同,为了实施犯罪行为所需准备的条件的内容是不同的。一般来说,犯罪准备的主要内容包括:
1.准备犯罪工具犯罪工具是指为实行犯罪而利用的各种物品,如杀人用的刀枪、毒药,伪造货币用的机器、纸张、颜料等。所谓准备犯罪工具,是指制造、寻求犯罪工具以及使犯罪工具适合犯罪的需要。推备犯罪工具是最常见的犯罪准备活动,一些犯罪行为缺少犯罪工具便无法实施,如伪造货币等。
2.学习犯罪技术犯罪技术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所需要的各种办法、措施和手段。犯罪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犯罪目标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所以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以前,总是想方设法提高犯罪技能、技巧或本领,以顺利实现其犯罪目的。在现代社会,犯罪技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相应有所提高,反侦査能力也在相应地增强,由此对于犯罪防治对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收集犯罪情报犯罪情报是指与实施犯罪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如被害人的行走路线、货物存放地点、治安防范措施等。收集与掌握充分的犯罪情报,对于犯罪人顺利地实施犯罪行为至关重要。
4.制定犯罪计划犯罪计划是犯罪人在犯罪决意的支配下,对实施犯罪行为具体步骤的思考、策划和安排。犯罪计划的制定与犯罪人自身状况和犯罪人欲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类型有一定关系。
据调査,男性犯罪人、青少年犯罪人、初次犯罪人和财产型犯罪人更倾向于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制定犯罪计划。
犯罪计划的制定可能是书面的,也可能垦口头的,其中表现为数个犯罪人口头协议的较多,一个人的犯罪计划多数只限于心理活动。并且在多数情况下,从犯罪准备本身很难看出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它与一般合法行为没有什么区别,如为杀人购买菜刀、为撬锁盗窃准备锥子等。
但是,如果把这些准备行为与犯罪人的主观意图联系起来,就可以看出这些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犯罪准备有的表现为一种行为,有的表现为数种行为,但并非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的所有行为都是犯罪准备行为,要把犯罪准备行为与正常行为区别开来。
犯罪准备行为虽然还不是正式犯罪行为的实施,但犯罪人的心理活动已经相当紧张。愈是接近实施犯罪行为,其心理就愈是紧张。这种情况在初犯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因此,为了把犯罪行为消灭在准备阶段,除了从客观行为上进行观察外,还应深入犯罪人的主观世界,分析其反常的心理活动,以便及早发现,迅速处理。(二)放弃犯罪准备犯罪决意形成以后,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可能放弃犯罪准备行为。
二种是在犯罪决意形成之后,尚未进行任何犯罪行为准备,即放弃犯罪决意;另一种是犯罪行为准备已经开始或者已完成了一部分,但随后放弃了其余的准备行为。
徒使犯罪人放弃犯罪行为准备的因素主要有:
1 .主观方面的因素犯罪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严厉惩罚的行为。因此,犯罪人在进行犯罪行为准备时要承受很大的心理压力,因此可能导致放弃犯罪行为准备。
这些因素主要有:
其一,失望c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准备过程中,屡受挫折,进展不顺,对犯罪成功的可能失去信心,产生了失败情绪,因而心灰意冷放弃了犯罪行为的准备。
其二,恐惧。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准备过程中,恐惧心理会逐渐增加,因为犯罪行为一旦败露,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后果十分严重。这种恐惧不安的心理有时可能抑制犯罪心理,动摇犯罪人的犯罪决意,促使其放弃犯罪行为的准备。
其三,悔悟,犯罪人在准备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由于受到社会或家庭等方面积极因素的影响或自己良心的谴贵,有的可能幡然悔悟,从而放弃犯罪行为准备。
其一,共同犯罪人之间产生分裂。在必须有多人分工合作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如果犯罪人之间意见分歧,产生分裂,会促使其分道扬镳,从而放弃犯罪行为的准备。
其二,实施犯罪的障碍难以排除。实施犯罪行为必须排除所有的障碍,如果障碍难以排除,一些犯罪人就可能放弃犯罪行为的准备。如犯罪人欲进入展览馆内盗窃珍贵文物,但根本无法解除警报器,没有办法,只好放弃犯罪行为的准备。
三、犯罪实施所谓犯罪实施,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已直接指向犯罪所要侵害的目标。
但在实施阶段就不同了。实施伤害的犯罪人只要使被害人受到伤害即达到目的,而杀人犯则要置被害人于死地,否则不肯罢休。犯罪准备和犯罪实施均为犯罪动机和犯罪决意所推动,但犯罪实施是追求犯罪的结果,而犯罪准备则是为犯罪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例如——犯罪人为伤害他人购买了凶器,在返回的路上巧遇被害人,且地处偏僻地段容易下手,但犯罪人此时尚无充分准备,虽然彼此擦肩而过,也不会发生杀害行为。
如果已进入实施阶段,犯罪人就会寻找机会下手杀害被害人,以达到犯罪目的。不过这种情况主要适合于有计划的预谋犯罪,机会犯罪和激情犯罪不包括在内。
犯罪行为的实施一般按原计划进行,犯罪目的一旦达到,犯罪行为即告结束。犯罪动机得到满足,犯罪决意也随之消失。
但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第一,犯罪行为的实施遇到果碍。阻碍包括可以克服的阻碍和无法克服的阻碍两种情况。对于无法克服的阻碍,犯罪人只好放弃犯罪行为的实施"对于可以克服的阻碍,犯罪人一般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使阻碍得以排除,然后再实施犯罪行为。如犯罪人正盗窃财物,恰遇主人归来。他可能暂时躲避,待主人睡觉以后再盗走财物;也可能打伤主人,抢走财物。犯罪人排除阻碍的具体方式与犯罪行为的种类、犯罪人的性格和心理肉素密切相关。
第二,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突发新的动机。这是指在实施既定的犯罪行为过程中,犯罪人的其他欲望被现场的某些事物所刺激,从而诱发犯罪人产生了新的犯罪动机。在此动机支配下,犯罪人连续实施另一种性质的犯罪行为。如有的犯罪人在盗窃、抢劫过程中又实施了强奸行为,有的犯罪人在强奸犯罪实施以后又实施抢劫行为,等等。这种突发的动机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多重出现,给被害人造成了多重损害。
尽管这种悄况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所占比重不大,但是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既取决于犯罪行为的性质,又受到客观环境和犯罪人主观因素的制约。
一般来说,犯罪行为实施具有以下几种方式:(一)秘密方式这是大多数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方式。采用秘密的犯罪方式既能达到犯罪目的,又可以逃避法律制裁,因此这是一种代价较小的犯罪方式,为大多数犯罪人所选择。
秘密犯罪方式使犯罪人不能随心所欲地实施犯罪,他要选择适当的犯罪时间、地点和犯罪工具,以期不被发现。
(二)公开方式犯罪人一般不会采取这种犯罪方式,只是在犯罪意志无法抑制的情况下而为之。公开的犯罪方式最容易被发现并受到惩罚,因此代价最大。在各种犯罪中,有些犯罪由于本身性质所决定,只能以公开的方式实施,如抢劫、抢夺犯罪等。有些犯罪可以秘密方式进行,也可以公开方式进行,如杀人、杀害等犯罪行为。
所谓公开的犯罪方式,可能只是部分犯罪人公开,也可能只是对被害人公开,如在偏僻地区抢劫、强奸妇女。有时开始是秘密方式进行,但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受到挫折而转化为公开方式。
如盗窃犯夜间入室行窃后正欲逃走,被主人发现,为抗拒抓获,犯罪人当场使用暴力打伤房屋主人。这不仅是犯罪行为性质的改变,犯罪方式也由秘密转为公开。
(三)欺骗方式采用这种犯罪方式的多为财产上的诈骗,其特点是在公开的场合,犯罪人以虚假的言词或行动来掩盖犯罪事实真相,使被害人上当。犯罪人的犯罪方式也较少改变,一旦被发现,也很少向恶性犯罪的方向发展。
(四)暴力方式有些犯罪既是公开的,也是使用暴力钠,且多为身强力壮的犯罪人所用。我国刑法规定的有些犯罪只能以暴力方式实施,如抢劫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而有些犯罪如杀人、伤害等犯罪既可以暴力方式实施,也可以非暴力方式实施。
首先犯罪人的犯罪手段与犯罪方式密切相关,如果犯罪人手持凶器对被害人相威胁,也应视为以暴力方式实施犯罪。此外,对暴力的理解也不仅限于犯罪人本人直接行使,犯罪人利用动物作为实施暴力的手段,如用猎犬咬伤被害人,也应视为使用暴力。
(五)协议方式此种方式即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所实施的犯罪。如利用14周岁以下幼女无知,施以小恩小惠,幼女虽然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仍以强奸罪论处;再如嫖宿幼女,是一种双方自愿的协议行为,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出于对幼女的特别保护,我国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加以惩罚。协议方式的犯罪相对较少。
以上部分来自于犯罪学第四版相关内容。
探讨意义——以全面调查切入我国犯罪行为与状况,还原其中本质现象,让民众明确理解其中的明确定义以及有一个更全面的社会理念。
犯罪概念的人性与心理方面的研讨:
马克思指出:“直接属于人的本性的那些需要,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
可见,在马克思看来,人性实际上是人的各种需要的总和。
其实,无论是启蒙思想家所昭示的理性,还是功利主义者强调的趋利避害,抑或是马克思主义作为基本出发点的“衣食住行”,都是属于人们共有的不同层次的基本需要。
理性是认知的需要,趋利避害是安全的需要,衣食住行是生理需要。
因此,不同层次的基本需要就构成了人的本性。人性中既有生物性的成分(如对求食、避害、求偶、交配等个体发展和种族繁衍的需要),又有社会性的成分(如对学习、劳动、交往、名誉、社会地位、人格尊严等方面的需要),但主要的是社会性。
因为在人的基本需要结构中,是以社会性需要和精神需要为主。从静态角度看,人性是中性的,不存在善或恶的问题,因为它是人的基本需要,每个人都一样。
然而,从动态角度看,需要不会自己满足,它必须要推动人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才能获得满足。从而可得出,不同的人,追求需要满足的方式不同,所采取的行为手段也有差异,而行为的手段方式又必然会与他人和社会发生联系,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规范(如道德、法律)的评价。
因此,满足需要的方式不同,行为人与他人或社会就形成了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也才会表现出是非善恶来。这里可以总结两点分别介绍出来。
对于需求内容的无止境性。与其他生物相比,人需要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需要的内容不断生成,永无止境;需要总是处于永不满足的状态。
“如果‘乐天知命’、‘随遇而安’,能较好地说明其他生物具有顺从大自然宿命安排的特点的话,那么,‘人定胜天’、‘制天命而用之’,才可能是人的需要属性的真实写照”——陈忠林。“
人是一种不断需求的动物,……人几乎总是在希望什么,这是贯穿人整个一生的特点。而人因需求所引发的行动都趋于成为整体人格的一种表现形式,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安全水平、他的自尊,他的精力、他的智力等各种情况。”——马洛斯。
而正是人类需要的永不满足的特性,推动了个体心理不断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向复杂的方向发展;同时,也正是由于人类需要的永不满足,才激发了人类的创造潜力,促进了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文明进步。对需求满足的制约性。
与其他生物相比,人类需要的另一个本质特征是:满足需要的方式要受到人类社会文化的制约,同时还要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人类无论是追求生物性需要的满足,还是追求精神需要或社会性需要的满足,都无一例外地要依赖于社会和他人。
而动物则不尽然。也就是说,人自身只是提出需要的地方,而不是自己满足自己需要的场所。
正是由于人追求需要的满足离不开社会和他人,所以,人追求需要满足的行为方式要受到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
人的受制约性主要表现在三点:
1.个体所处的时代的生产力、社会环境条件、社会文化氛围等方面的制约。在不同的时代,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所提供和开发的物质资源都是有限的,社会不可能给每个人提供满意的环境。
人们的欲望可以借助想象力无限膨胀,超越所处时代的生产力的限制,但对欲望(需要)的真实满足却不可能不受制于现实的生产力水平。
2.个人本身能力限制。人的欲望(需要)可以相同或相似,但并非每个人满足需要的能力都是一样的。
不同的人,由于自身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不同,所受的文化教育、职业性质、生活阅历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满足需要的能力有大有小;即使是能力超强的人,由于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的承受力有极限,也不可能对任何需要都能够满足。
3.需要满足方式受到社会层面或他人层面的限制。个体在追求自身需要的满足时,至少不能严重剥夺或侵害他人同样需要的满足。
如果个体不顾及自身条件和社会现实,不切实际地运用社会和他人不认可、不能容忍的方式追求需要的满足,也同样可能成为犯罪的动因。人的需要内容永无止境,“人心不足,蛇吞象”,而满足需要的方式又必然受到限制和约束。而这样,在需要的内容与需要的满足度之间就存在着冲突。
人的需要及其满足方式所组成的这一对矛盾,决定了现实中的个人自由,或者说个人按自己意愿方式生活的需要,不能不以满足人类更为基本的需要为基础(如生命、财产、安全),不能不以不侵害他人的同等自由(如秩序、名誉)为前提,不能不以不破坏提高社会整体需要层次的社会主流价值(如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则)为条件。
这些基础、前提、条件的总和,就是现实中规定个人自由内容及其限度的秩序。就如同人的需要而言,这种秩序不仅是现实中自由的限度和保障,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特有的比绝对的个人自由更为基本,因而也更应优先满足的需求。
在这个意义上说,现实中的自由无非是人类希望建立一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需要的合理秩序的反映。
如果个人有意蔑视社会主流价值,有意要冲破社会法律的约束,采取社会不认可的方式追求需要的满足,那么,就可能构成犯罪。
ps:在社会学意义上,二十岁只是刚睁眼的婴儿,近乎只是一团肉。
三十岁才开始有视觉和听觉。四十岁才刚懂事。
其实,五十岁才是青春期,才成其为一个有效的成人。而在这之前,只是不知道或者不承认自己是孩子的孩子罢了。
而就算这样,也还是幸运的发育正常的进程——大部分的人一辈子也没有在精神上发育到成人状态。
发育到成人状态和成为精英本身就是有锁定关系的——某些特定的发育条件实际上只有精英才享有。
普通人没有条件像主刀大夫那样见惯生死,也没有机会像总工程师一样时刻要考虑到二十年后这坝有裂纹怎么修,也不太可能像前线指挥官那样被一失手就尸袋成堆的压力千锤百炼。